6月15日起,深交所开始受理创业板在审企业的首次公开

6月15日起,深交所开始受理创业板在审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确保注册制实施前后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相关人士指出,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参照了科创板的做法,但也根据自身特点进行了创新和突破,有不少新看点。随着相关规则正式出台并施行,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加速落地,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再下一城”。多项规则同日发布并施行6月12日,证监会发布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来看,此次证监会共发布了4份文件,包括《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对发行条件、注册程序、持续监管、发行保荐等主要制度作出规范和完善。与此同时,证监会、深交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等发布了相关配套规则。深交所新闻发言人介绍,在4月27日至5月11日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深交所6月12日正式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8项主要业务规则及18项配套细则、指引和通知,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在发行上市审核方面,进一步明确创业板定位。完善小额快速再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运作规范的优质上市公司灵活、便捷地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在持续监管方面,完善红筹企业上市及退市条件,明确股本总额按股份总数、存托凭证份数计算。完善财务类退市标准,公司因触及财务类指标被实施ST后,下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也将被终止上市。在交易类规则方面,限价申报单笔最高申报数量调整至30万股,市价申报调整至15万股。与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升至20%同步,放宽相关基金涨跌幅至20%。根据自身特点进行新突破证监会明确,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安排方面,将审核注册程序分为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两个相互衔接的环节。主要制度规则实施时,深交所开始受理新的创业板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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