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种发〔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

农种发〔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全国畜牧总站、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其他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体责任,推进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与大数据平台构建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压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体责任  (一)坚持科学布局。健全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实施国家和省级两级管理,是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以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为抓手,加快建立健全国家统筹、分级负责、有机衔接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与保护机制。  (二)强化分类分级管理。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保护单位确定应当符合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总体规划布局。在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全国畜牧总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分别设立农业农村部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作为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分别负责国家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申请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按照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见附件1),向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初审、牵头组织实施单位组织专家评估后,由农业农村部公告确定并授牌;承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申请材料直接提交至相关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的具体工作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与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分别牵头组织实施,按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办理(已公告的无需再确定)。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指定牵头单位组织实施,并与各地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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