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贯彻落实《山东
为加快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生产管理,做好指导服务,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于近日组织制定发布《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主要内容如下。br 一、科学确定养殖选址br 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应当结合本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功能区布局规划、禁养区划定和土地承载能力,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参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按规定进行养殖用地备案后开展建设。br 禁养区划定,可登陆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查询。畜禽养殖场(区)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各区域,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粪污有效收集处理利用等,可参考《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等标准执行。br 二、进行养殖用地备案br 根据《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要求,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按照第九条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待乡镇政府完成用地备案后使用土地。设施农业经营者必须按照用地协议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养殖用地有关详细政策,建议咨询县级自然资源部门。br 三、开展环境影响评价br 结合养殖企业设计年出栏规模,按照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下、5000头及以上两个标准分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详细政策,建议咨询当地生态环境或者行政审批部门。br (一)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养殖规模。对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执行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第一步,养殖企业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当地行政审批服务网站,自行注册并点击进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审批” 第二步,按照要求据实填报有关信息,提交申请材料,完成信息填报;第三步,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